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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系同一小区住户,一日张某带着其饲养的大型犬拉布拉多在遛狗的途中偶遇正在遛狗的李某,由于没有给狗拴狗绳,张某的狗猛的扑向李某的宠物狗并将其咬伤,李某见状立刻阻止,未果,李某又被该狗咬伤右手并被其抓伤右腿。后李某前往医院治疗,张某将李某的狗带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550元。李某要求张某赔偿相关损失,张某拒绝承担全部损失,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95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辩称自己有养犬证,并且遛狗的地方人少才没有给狗拴狗绳,原告存在挑衅行对于其被咬伤有一定的过错,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遛狗时相遇,两人的狗之间先是发生犬吠,后狗与狗进行撕咬,狗主人因护犬进而导致也被对方的狗咬伤。张某在遛狗时未按规定给犬戴嘴套、束犬链,其行为是导致其饲养的大型狗撕咬李某的狗、并咬伤李某的根源,因此张某需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判令张某赔偿李某主张的医疗费955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狗咬人或者狗咬狗等类似事件屡屡发生,本案就是典型的饲养动物致害案件。对于饲养动物致害我国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是管理人、饲养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管理人或者饲养人都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规定表明受害人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民法典》也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还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温馨提示
人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但这个好朋友如果不加以约束也可能给人造成损害。家里饲养动物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尤其是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朋友们更要注意,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饲养,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养狗的朋友们在遛狗时一定要给狗带好束具,拴好狗绳,戴上嘴套防止犬类相撕进而咬伤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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