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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2025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3元;2025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807元。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的主要职能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为正厅级单位,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统计调查任务。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住户调查,劳动力调查,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畜禽产量、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调查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民意调查、农民工监测等专项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问题等方面信息;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其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国家统计调查机构总编制700名,其中,调查总队机构编制101名,设18个职能处室:垂直管理10个市国家调查队(西安为副厅级机构,其余为正处级机构),41个县(区)国家调查队(西咸新区、杨凌、长安、临潼、雁塔、鄠邑为正处级机构,其余为正科级机构)。聘请辅助调查员2000多人,调查网络分布陕西各地。
人身损害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医疗费 计算方法: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担架费、120急救费用也列入医疗费范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获取赔偿的权利人负有证明产生的医疗费与侵权行为关联性的举证义务。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医疗费产生与侵权行为这之间的关联性由主张权利的人承担举证义务,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侵权人承担举证义务。 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后续继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或调解活动时,主张人身损害权利时还没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现陕西地区部分法院已停止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委托评估工作,不进行评估鉴定工作,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该条理解,伙院伙食补助费用在外地治疗时也包括陪护人员的伙食费用。 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陕西省为:(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西安地区每天的标准为100元或80元,其他地区数字略有变化); 陕西省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当地财政部门的文件为准。 营养费 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天数(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所需营养天数)x每日营养标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营养期限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营养期酌定。可以参照:30元/天×天数。 部分地区支持每天50元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帮助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是指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是受到人身损害人员需要支出的费用或应当支出的费用。本文所讲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系除计算在医疗费用内医院护士以外的护理人员产生的费用。 护理人员的分类:1、在社会上聘请的护工或医疗护理员。2、受害人的亲朋好友进行的护理。 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非常快,社会护理行业非常发达,有除医护人员以外聘请的专门护工或医疗护理员。此类护理人员护理费的计算应按签订的护理协议、护理费支付记录、护理费发票、护理日志来进行综合判断。 受害人的亲朋好友进行护理。此类护理中区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因护理伤者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不能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据的人员可按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定护理费损失。 护理费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计算方法:所需赔偿的护理费=受伤治疗的医疗机构或受伤人员所在地护理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赔偿数额按照护理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44514元÷365天=121.96元/天,比2024年度多5.11元; 护理期一般按天数为计算单位。由于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2025年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一104天(休息日)一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继而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了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于是2025年产生了第二种计算方法和金额: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248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44514元÷248天=179.49元/天,如果按这样计算的话对比上一计算方法多了57.53元;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该文件公布后至此文发布时止,笔者曾按此标准主张护理费用,现阶段尚没有法院判决支持这种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也涉及到护理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从事护理工作的待遇如何计算问题。 2025年6月6日统计数据发布后至新数据公布前医疗机构或受伤人员在陕西治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护理人员可按这个标准主张护理费。 误工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 计算方法:误工费=收入状况x误工时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工友证言或者有关从事某项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在侵权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自由职业者、主播等职业。 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受害人误工期间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误工期酌定。 未成年人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的误工。受害人的年龄不是判断有没有误工费的唯一标准。需要确定的是受害人实际上到底有没有误工损失作为判断有没有误工费的标准。 误工期一般以天数为计算单位。由于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2025年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继而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了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需要根据数据计算出相同工相近行业的日平均工资。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该文件公布后至此文发布时至,笔者也曾按此标准主张过误工费用,现阶段尚没有法院判决支持这种计算方法。 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24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人员平均工资》 《2024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金:对赔偿权利人定残以后收入损失的赔偿,该赔偿性质为财产损失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根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根据现有法律可以赔付至三十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方法: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4905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为: 一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100%=981060元; 二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90%=882954元; 三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80%=784848元; 四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70%=686742元; 五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60%=588636元; 六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50%=490530元; 七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40%=392424元; 八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30%= 294318元; 九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20%=196212元; 十级伤残为49053元×20年×10%=98106元。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49053元×[20岁一(受害人实际年龄一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 4905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这里需要注意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后续治疗费不是同一个概念。 计算方法: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受害人因伤残需配备残疾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2 )381号)要求,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器具的种类有:假肢(23项)、矫形器(23项)、生活类辅助器具(13项)、其他辅助器具(11项)。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用遗产的处理规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被侵权人六十周岁以下的,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 49053元×20年=981060元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49053元×[20岁一(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49053元×5年=245265元。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因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第1181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里有两个统计数据的区别: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前面提及的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人员平均工资,这两个数据标准不相同。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全体职工的月数之和的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人数。这两个统计数据经常容易混淆。 计算方法: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陕西省2025年新数据还没有发布,现阶段实践中仍然适用的是两种计算方法:1.2024年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9532.5元×6月=57195元;2.2024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1921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丧葬费金额=111921元/12月×6月=55960.5元。一般主张权利时按就高的规则主张。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7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的特征:1、必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2、必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3、必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或缺失的人;4、必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计算方法: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29807元/年 ×(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9807元/年×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60-75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9807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29807元/年×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术语,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损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确定。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计算方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陕高法〔2020〕45号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一般为5000元,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0000元)。 交通费 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前往医疗机构治疗以及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转院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据进行计算,并由肇事方依法承担。 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法:交通事故的市内就医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市外就医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鉴定费 鉴定费是指在进行特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中,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医疗、交通事故、房产评估等。鉴定费的构成包括鉴定人员的报酬、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等直接成本,同时也包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税费、管理费等间接成本。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陕西省高院将鉴定费划入到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分项中。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均未将此项费用列入到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具有经济制裁的性质,是败诉方的当事人对进行诉讼所花费用的合理负担。对民事案件依法征收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典中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等问题,则另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又称“国家规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依法由原告预交的费用。案件审结后,这笔费用应当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担。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从上面两个概念可以看出,诉讼费用与案件受理费是不同的概念。诉讼费的范围要大于案件受理费,是包含关系。稳妥期间诉讼请求中建议列为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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