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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讲解系列之总则编三
诉讼时效(二)
问题一:188条第1段第1句中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此处仅指救济性请求权,即因特定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义务人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因合同依法成立而产生的请求权不是救济性的请求权。
问题二:188条第2段第2句中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指如果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法院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即最长期间届满与普通期间或特别期间届满效果完全相同,最长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但有需要可以延长。
问题三:188条第2段第2句后半句中特殊情况包括哪些?
期间延长有三方面要求:1.权利人向法院申请2.有特殊情况3.由法院决定。特殊情况一般指案情复杂,牵涉方众多,办理时间长的案件,涉及特殊政策,时局动荡或发生重大社会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案件,涉及人身权保护的案件。
问题四: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起算点是何时?
何谓分期履行债务?分期履行债务本质上是一个债务,每期债务是整体债务的组成部分,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分期偿还借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具体而言,一般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分期履行债务仅指一个债务,该整体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实际上就是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问题五:191条未成年人遇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久?是普通期间3年还是最长期间20年?
191条的特殊起算点仅适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但其为未成年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问题六:192条第2段可分之债中,如债务人同意部分履行是否可及于全部不产生时效抗辩权?
在债权可分情况下,债务人仅同意部分履行或者仅自愿部分履行,不应推定其同意全部履行或自愿全部履行,债务人仍可就未同意履行部分或未履行部分行使时效抗辩权。
问题七:195条中四项中断原因的起算点为何时?
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断原因,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时,不仅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消灭,而且新的时效期间也开始计算。对于第三项和第四项中断原因,从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导致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消灭,如果时效期间同时开始重新计算,那么可能出现有关程序尚未终结而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形。为避免此种情形,有关程序过程视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新的时效期间应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开始计算。重新起算后,新的时效期间自可由本条规定事由再次中断。
问题八:196条2项,反面解释,未登记的动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如依反面解释,未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请求权人仍享有动产所有权,但动产占有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权而拒绝返还。然而,这将导致所有权名实错位的不合理后果与逻辑死扣,一方面,无权占有人虽未取得所有权,但无须返还占有物,另一方面,所有权人虽仍为所有权人,但无权请求返还占有物。故,未登记的动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尚待澄清。
问题九:196条4项中,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包含哪些?
如:因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问题十:197条第2段中诉讼时效利益是指?为何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利益是指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可拒绝履行义务的利益。而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是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前放弃时效抗辩权,如债务人承诺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约定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等。禁止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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