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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的一天,孙女士和丈夫晚饭后来到家附近的一处免费公园散步。步入公园一路走了十来分钟,孙女士发现,对向步道上有人正牵着一条大狗往自己的方向走来。因生性怕狗,孙女士下意识地往步道一侧躲避。由于注意力全都集中在了狗身上,孙女士并没有发现前方路面处有一摊淤泥,加上当天又穿着拖鞋,孙女士一下子就滑倒在地,瞬间感到左腿一阵剧痛。孙女士的丈夫立马报了警。经诊断,孙女士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花费医疗费4360元。
事后,孙女士找到公园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认为正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扫路面的淤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就医费用等损失。“这是一家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园,无论什么时候人员都可以随便进出。孙女士行走的步道宽约3米,道路宽敞,她自己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开道路上的淤泥,她摔伤是她自己没有注意导致的。如果要求我们赔偿,未免对我们公司太苛刻了。”物业公司负责人说。因协商不成,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孙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但确认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孙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8000余元。
裁判观点
受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上分析,事发前几日事发地出现了极端暴雨天气,这势必会导致路面湿滑,增加滑倒的风险。事发时正处于晚上,光线较白天更弱,视线范围较短。孙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更应当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事发时步道上存在一摊淤泥,但本身步道单侧宽度达3米左右,孙女士在行走时如果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踩到淤泥,但孙女士穿着拖鞋,在行走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未能注意到前方路面的情况而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具有较大过错,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应当定期清扫、管护公园设施。事发时孙女士所行走的路面上存在淤泥,说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路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案涉公园系对不特定人群24小时免费开放,基于该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其安全保障义务相较封闭式、收费式公共场所应相应减轻。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安排保洁人员对公园内部进行清扫,而事发时又正值雨季,作为进入公园游玩的人员来说自身更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过于苛责。
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发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酌定孙女士自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500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不少公园向市民免费开放,但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与之有密切关系的顾客或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某公园属于此类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这类公园对进入游览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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