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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3-10      点击次数:90

● 近期,接法援中心指派,为甲某(化名)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在接受指派之后,智骏律师团队及时与甲某取得联系会见,办理完成相关委托手续,调阅案卷卷宗。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抽丝剥茧、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最终成功为甲某获得不起诉的决定。让我们跟随办案律师的脚步一起来了解这次有效辩护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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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甲某和乙某系朋友关系,甲某在乙某店里帮工,期间甲某为乙某垫付了4000元的原材料费用,另有工资6000元未发。恰逢年底,甲某家里急需用钱,甲某便向乙某索要原材料费用、 工资,但乙某态度恶劣,双方产生争执。甲某在情绪失控下动手打了乙某,经司法鉴定,乙某受伤构成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  智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甲某提供法律援助,第一时间会见甲某了解基本案情,结合案卷卷宗,迅速归纳基本案情。

(一)卷宗材料可知:

①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及时支付了全部赔偿;

②系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升级,无犯罪记录证明;

③报警后,在原地等待由警方带回

(二)会见可知:

①甲某自身文化程度较低

②甲某家庭负担沉重,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子女

2

辩护策略的选择

1.本案系民间纠纷(劳资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乙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2.甲某系初犯、偶犯

3.甲某的主观恶行小,明显区别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

4.甲某具有自首情节;

5.甲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再改造难度小;

6.甲某已经取得乙某的谅解,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7.不予起诉更有利于甲某的家庭稳定,减轻社会负担,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辩护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充分有效的辩护,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甲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甲某不起诉。

结语:对于法援案件我们亦充分负责,每一次的沟通会见都带着司法救助的温度。刑事辩护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运用,更是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保障机能的体现。只有以专业为基础、秉持细心负责的态度,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最优结果。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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