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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讲解系列之总则编三
诉讼时效为请求权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减损其力量之谓也。按民法192条及法释【2020】17号的理解,即因权利而生之请求权,亦不因时效而消灭,诉讼时效之完成,仅足使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得拒绝其应为之给付,而同时权利人之请求权即减损其力量。而对于因身份而产生请求权,不适用时效。
时效中断:时效期间进行中,因一定事实之发生,使已经进行期间,归于无效,必待其事实中止后,始得重行计算者,谓之中断。
时效中止: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一定事实之发生,使已经进行期间,自一定事实原因中止满6个月内,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之效力则为义务人因时效之完成,取得时效之抗辩权,得拒绝应为之给付,义务人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而主张其抗辩权时,除法明文规定外,其效力及于附属该请求权之从请求权,在物上请求权罹于时效时,仅现实占有其物之义务人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得主张其时效抗辩权,但请求权人享有之物权,并不因物上请求权之罹于时效而受影响。例:甲所有之无记名证券,为乙所攫取,倘甲之证券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罹于时效,乙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固得拒绝返还。然若乙占有之证券,嗣后又被丙窃取,则甲基于所有权之作用,对于丙,又发生一新的返还请求权,得径向丙请求其返还。
时效之完成,不影响于有物的担保之请求权之效力,换言之,请求权虽罹于时效,如该请求权曾以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供担保者,仍得就其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取偿。
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抗辩权则为因请求权人之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拒绝其应为给付之权利者,此项权利,谓之抗辩权,抗辩权之目的,因在抵抗请求权之行使,但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废止,抗辩权云者,不过就已存在之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权而已,故义务人或主张抗辩权之发生,使请求权之行使,失其效力,抑或放弃抗辩权利,就权利人所主张其请求权,仍予以相当之满足,一任其自由。
以上为基础理论,借梅仲协先生术语系统,向一代民法学大师致敬。
请求权是请求对方做某件事情,他的权利的实现需要对方的协助,一般而言债权人他可能想尽快摆脱自己债权人的地位,因为债权一日得不到实现就意味着风险,债务人需要还债,有时债权人可能会利用这种地位给债务人加压,就是我不让你还债,让你一直通过这个方式来影响你的生活影响你的经营安排,会出现一种情况,债权人总是不去行使他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而言,他越需要时刻待命(前提是债务已到期),时间长了,债务人会想他一直没让我还债,他是不是不想让我还债,此时他会根据他不要我还债的预设来安排他相应的生活和经营,很长时间过后,债权人跳出来说:你还我债,这样会把之前债权人的行为给他的信赖,借此信赖来形成的债务人的生活秩序被打破掉,以此时需要对债权人行使债权有某种制度上的约束,促使他尽快去行使他的权利,避免因为他不行使权利而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经营,此时就产生了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的效力不是否认请求权的存在,而是产生抗辩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你没有在法定期间之内行使权利,所以:对不起,我可以不还了。产生抗辩权,第一:不会让债权人失去债权,第二:如果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履行了债务,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抗辩权的意思是你想行使就行使,你可以不还,你如果还了,意思是你放弃了你的抗辩权(不排除当事人自愿去履行),虽然当事人不能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看起来是强制性规范,但是要注意诉讼时效产生抗辩权,就是抗辩权归抗辩权人,所以法官不得直接适用。
诉讼时效的障碍,是中止或中断,比如:我国诉讼时效期间3年,债权到期后,3年你不向我行使,那么我就产生抗辩权,,于是聪明的债务人就想了一个办法,在他的债务一到期(一届履行期),然后就去卢旺达了,你找不到他,三年后回来了,你说你要来还债,三年你都没找我要求还债,现在过去三年了,对不起,诉讼时效经过,你会觉得很疑惑,可是我找不到你,那怎么办?诉讼时效已经过,如果可以这么做,你会发现很多人出国三年才回来,另一方面,3年之间我对你享有债权,突然之间我变成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确定我的法定代理人,等到确定法定代理人时,3年时间已经经过,然后我的法定代理人再来和你主张,你说:对不起,3年时间已过,有3年的时期让你确定法定代理人,可是没有确定,那说明这笔钱对你而言也不太重要,而在3年最后界点的时候,如果还没有确定,诉讼时效又马上过去,所以就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和前面情况又有不同,就会有中止和中断两个问题。
中止参见我国民法194条,194条中障碍为什么要仅限6个月,因为不需要三年这么长的时间,因为这6个月足够你进行这些行为,这些中止事由发生后不是接下来继续计算,而是再记6个月之后届满。中断则参见我国民法195条,诉讼时效是说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所以此时我说:你还我钱,你说好,下次。下次我又说:你还我钱。你说:下次。于是过了三年,我说:你还我钱。你说:对不起,诉讼时效经过,如果这样可以的话,就等于是诉讼时效为当事人逃避债务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
诉讼时效既然是促使债权人来行使债权,当我们知道债权人已经行使债权,我们就不能说债权人是属于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那么就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目的,那么我们就不能让诉讼时效起算,已经起算了要归零
所以要注意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让已经起算的诉讼时效归零,然后重新起算,所以比较形象的说法是中止让时钟停摆,中断则是让时间回到原点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参见我国民法195条,换句话说,中断表明债权人在积极行使债权,或者表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都是跟履行债务相关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在积极的接洽这个问题,而中止呢?中止是说你没有行使权利是你没有办法行使权利。
此部分为笔者整理朱庆育教授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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