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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却没收到劳务报酬,上门讨要未果出具欠条,究竟是劳务纠纷还是债务纠纷?劳务纠纷转债务纠纷法院怎么认定?该欠条是否有效?
2021年6月25日,丁某与秦某合伙注册成立了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并以丁某名义办理了工商登记。2021年10月份,由于辞退了餐厅主厨,遂招聘焦某为该餐厅主厨,约定工资为9000元/月。焦某提供劳务期间,秦某、丁某向焦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22年5月份,焦某因被拖欠劳务费不再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当年年底付清所欠劳务费。但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依然未支付,经焦某不断催促,秦某于2023年1月17日向焦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焦某在灵台县邵寨镇大秦食府主厨工资2021年10月-2022年5月份,共计39000元”。但截止起诉之日,焦某只收到了秦彦斌转账的3500元,对下剩35500元劳务费推诿搪塞,拒不支付,双方形成纠纷,焦某将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以及秦某、丁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35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焦某受聘成为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的主厨,以自身厨艺给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提供劳务,餐厅享受该劳务成果,焦某与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焦某劳务报酬。焦某述称丁某、秦某与另一张姓男子合伙成立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现有证据虽无法体现该事实,但秦某在焦某工作期间给付劳务报酬,并以其为欠款人向焦某出具欠条的形式认可了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对焦某所负的债务,亦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丁某作为该餐厅的经营者,应当对餐厅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欠条载明焦玉平应得劳务报酬金额为39000元,秦某已转账给付3500元,剩余35500元未给付,故焦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秦某、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灵台县大秦食府餐厅、秦某共同给付焦某劳务费35500元;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贴士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欠条以及与餐厅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系因劳务关系引发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则该民间借贷关系应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询问了欠条中的金额如何得出,即该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涉及到了提供劳务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总工时、单位工时的计算方式等与该劳务关系相关的要素,现原告主张已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借款,则该案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以作出判决。现实中将劳务费或工程款转为民间借贷的案件时常发生,将劳务费转为民间借贷在诉讼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当事人往往难以向法庭提交借款交付的依据,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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