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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骗”去缅甸诈骗的人结局怎样了?
发布时间:2025-08-20      点击次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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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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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黄某民(在逃)组织王某甲、唐某超、李某甲、唐某川(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并不断向国内招聘参加人员,组建电信网络诈骗团队,利用各种虚假股票期货投资平台,周期性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实施诈骗活动中,该诈骗团伙先建立股票期货交流微信群,将大量具有投资意向人员拉入微信群中,再安排具备一定投资知识的诈骗分子充当讲师在群内开设直播间传授股票期货投资技巧,另一部分人员在群内假扮成投资客户,虚构在平台投资获取丰厚投资收益的事实,并通过向讲师提问、分享经验等方式活跃微信群内气氛,使被害人误认为涉案投资平台预测股票期货涨跌准确,投资收益稳定,诱骗被害人投资,当被害人投资总量达到一定数额后,后台从事技术工作的诈骗份子通过控制后台数据,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假相,禁止被害人提现,最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

       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经同案犯袁某仑介绍安排,偷渡至缅甸境内加入黄某民境外诈骗集团,在袁某仑的带领下从事公司后勤、安保等事务,累计在黄某民诈骗公司从事境外诈骗活动时间约113天,违法所得共计2.6万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同案犯袁某仑的介绍安排下,又到缅甸其他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负责后勤事务,直至2021年5月9日从打洛口岸回国。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黄某民诈骗团伙系为实施诈骗活动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诈骗目的、计划、分工和固定的组织体系,有明确的层级和组织领导者,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乔某某非法出境入境,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伙同他人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评析

       近年来,缅甸国内紧张局势加剧,这为电信诈骗集团纷纷入驻缅北、缅东,并与当地地方势力形成“利益共同体”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仅仅在缅甸边境的妙瓦底,就有上百个诈骗园区,加上盘踞在缅北部分地区的诈骗集团,总计至少有1000个园区,每天有超过10万人在实施电信诈骗。很多年轻人也被高薪诱骗至电诈园区,而所谓的“高薪”工作,其实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运毒贩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而等待这些“骗人去诈骗”和“被骗去诈骗”的,往往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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