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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凭什么算劳动关系?”
上海某公司老板拿着《劳务合作协议》当庭抗辩,却被法院判决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近1.4万元,还被确认了劳动关系。这起入选2023年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的案件,撕开了“隐蔽劳动关系”的遮羞布——用人单位想靠签“合作协议”规避劳动法,行不通了!
案情复盘:7000元“服务费”背后的猫腻
2020年12月,周某某与上海S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依据《合同法》,双方无劳动关系”“每月考核服务费7000元,少卖1套房子服务费减半,少卖2套分文没有”。
可实际履行中,剧情完全变了:
周某某不仅要卖房,还得按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做商铺招商、老客户维护、商场日常管理;
公司在微信群定死上班时间,请假要找老板审批,工作内容、地点全由公司说了算;
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5月,公司只在周某某央求下,微信转了3000元“生活费”。
2021年6月,周某某申请仲裁无果后起诉。S公司坚称“是合作不是雇佣”,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加班费。
法院拆穿“隐蔽劳动关系”的3个核心标准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合作协议”“劳务协议”,就能把员工变成“合作伙伴”,逃脱劳动法约束。但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从不管合同叫什么名字,只看3个“实锤”:
这是基础前提:周某某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劳动者,S公司是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双方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简单说,就是员工是否“听公司的”。本案中,周某某按老板指示干活、汇报工作,上下班时间由公司规定,请假要审批,工作内容、地点完全没有自主决定权——这种“人身依附性”,正是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的核心区别。
如果是真合作,合作伙伴应该能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方式,不用天天“打卡听话”。
经济从属性看两点:公司是否提供生产资料,员工是否靠劳动获得报酬。
S公司给周某某提供客户资源、工作场地等生产资料,周某某靠提供劳动(招商、管理、卖房)获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一方出资源、一方出劳动”的本质。
至于协议里“没业绩就没报酬”的约定,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公司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属无效条款。
企业必看:这2个误区千万别踩
误区1:“合同名”能决定法律关系
法院明确:法律关系看“实际履行”,不看“合同名称”。哪怕签的是“合作协议”,只要实际是“老板管员工”的模式,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误区2:“双方合意”能排除劳动法
本案裁判要旨写得很清楚:用工双方不得以“合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企业不能和员工约定“我们不是劳动关系”,就不执行最低工资、不付加班费——劳动法是强制性法律,不是“你情我愿”就能绕过的。
劳动者维权:记住“事实优先”,保留3类证据
如果你的情况和周某某类似,签的是“合作协议”,实际却是“打工人”,维权时一定要抓住“事实优先”原则,提前保留3类证据:
证明“人格从属性”:考勤记录、工作群消息、请假审批单、老板的工作指令;
证明“经济从属性”:工资转账记录(哪怕是“生活费”)、公司提供工作资源的证据;
证明“工作内容关联”:自己做的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如本案中周某某的招商、管理,都是S公司的核心业务)。
“隐蔽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企业想通过“纸面约定”,把用工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但从上海这起精品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正在用“事实优先”原则,刺破企业的“伪装”——合同可以乱签,但“谁指挥谁、谁依附谁”的事实,骗不了人。
对企业来说,与其花心思钻法律空子,不如规范用工;对劳动者来说,若遇到“协议名不副实”的情况,别被“合作”二字唬住,保留好证据,法律会为你撑腰。
最后提醒: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或者需要整理维权证据,可以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我能帮你梳理关键信息,判断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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