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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作协议”就不是员工?法院:这3点实锤了劳动关系,企业别再钻空子
发布时间:2025-12-11      点击次数:332

我们签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凭什么算劳动关系?

上海某公司老板拿着《劳务合作协议》当庭抗辩,却被法院判决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近1.4万元,还被确认了劳动关系。这起入选2023年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的案件,撕开了隐蔽劳动关系的遮羞布——用人单位想靠签合作协议规避劳动法,行不通了!

案情复盘:7000服务费背后的猫腻

202012月,周某某与上海S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依据《合同法》,双方无劳动关系”“每月考核服务费7000元,少卖1套房子服务费减半,少卖2套分文没有

可实际履行中,剧情完全变了:

周某某不仅要卖房,还得按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做商铺招商、老客户维护、商场日常管理;

公司在微信群定死上班时间,请假要找老板审批,工作内容、地点全由公司说了算;

202012月到20215月,公司只在周某某央求下,微信转了3000生活费

20216月,周某某申请仲裁无果后起诉。S公司坚称是合作不是雇佣,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加班费。

法院拆穿隐蔽劳动关系3个核心标准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合作协议”“劳务协议,就能把员工变成合作伙伴,逃脱劳动法约束。但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从不管合同叫什么名字,只看3实锤

1. 主体资格要达标

这是基础前提:周某某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劳动者,S公司是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双方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 人格从属性是关键

简单说,就是员工是否听公司的。本案中,周某某按老板指示干活、汇报工作,上下班时间由公司规定,请假要审批,工作内容、地点完全没有自主决定权——这种人身依附性,正是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的核心区别。

如果是真合作,合作伙伴应该能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方式,不用天天打卡听话

3. 经济从属性跑不了

经济从属性看两点:公司是否提供生产资料,员工是否靠劳动获得报酬。

S公司给周某某提供客户资源、工作场地等生产资料,周某某靠提供劳动(招商、管理、卖房)获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一方出资源、一方出劳动的本质。

至于协议里没业绩就没报酬的约定,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公司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属无效条款。

企业必看:这2个误区千万别踩

误区1合同名能决定法律关系

法院明确:法律关系看实际履行,不看合同名称。哪怕签的是合作协议,只要实际是老板管员工的模式,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误区2双方合意能排除劳动法

本案裁判要旨写得很清楚:用工双方不得以合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企业不能和员工约定我们不是劳动关系,就不执行最低工资、不付加班费——劳动法是强制性法律,不是你情我愿就能绕过的。

劳动者维权:记住事实优先,保留3类证据

如果你的情况和周某某类似,签的是合作协议,实际却是打工人,维权时一定要抓住事实优先原则,提前保留3类证据:

证明人格从属性:考勤记录、工作群消息、请假审批单、老板的工作指令;

证明经济从属性:工资转账记录(哪怕是生活费)、公司提供工作资源的证据;

证明工作内容关联:自己做的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如本案中周某某的招商、管理,都是S公司的核心业务)。

结语

“隐蔽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企业想通过“纸面约定”,把用工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但从上海这起精品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正在用“事实优先”原则,刺破企业的“伪装”——合同可以乱签,但“谁指挥谁、谁依附谁”的事实,骗不了人。

对企业来说,与其花心思钻法律空子,不如规范用工;对劳动者来说,若遇到“协议名不副实”的情况,别被“合作”二字唬住,保留好证据,法律会为你撑腰。

最后提醒: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或者需要整理维权证据,可以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我能帮你梳理关键信息,判断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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